山东省泰山中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和分析;严格按照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完善招标比价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重大收支事项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五条 财务科为学校独立设置的会计核算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科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任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八条 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严格按照财政局统一编制口径和方法,按照市直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财政拨款收入;由学校收费形成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不少、不漏、不虚”,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第十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统筹考虑学校各项经费来源,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重点的顺序,在保障基本支出需要、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流程进行编制。财务科汇总审定学校各部门提交的预算后,综合编制学校预算。学校领导审批后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并依法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计划有较大变动、并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科应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及时掌握学校预算执行进度,为学校管理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编制决算要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财务科负责决算的编制、审核和分析,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学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依法进行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房租收入、学校资产的处置收入和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事业性收费须严格执行发改委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取得收入或进行收费时,财务科须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务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以及缴销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金额据实结算,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须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学校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拨款进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支出业务发生前,经办人须填写《经费支出预算审批单》,招标办审核是否需要执行招标手续,履行预算审批程序。支出业务完成后,经办人要尽快办理结算手续,携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财务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支付。
第二十七条 核定审批后发生的支出,原则上在一个月内报销。当年的支出事项,须在当年年终结账前报销。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新增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报销时提供采购合同、招投标材料、验收证明或结算报告、发票及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按月提取折旧,符合报废或转让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第三十七条 学校总务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员,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管理,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学校为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采购和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预算资金或自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物业、印刷、车辆租赁等。
第四十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应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学校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四十四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科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采购过程中应当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报价清单,并对报价清单中的价格进行对比分析。根据质优价廉和同样商品比价格、同样价格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信誉的“货比三家”原则,确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科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各项负债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工会经费、党费及食堂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工会执行《工会会计制度》,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独立开展会计核算。
第五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细则》,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需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费以党委名义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党费的使用执行学校财务报销制度,严格按照党费的使用范围报销结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零利润经营”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总务处负责食堂的日常经营,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开设食堂账户,独立开展会计核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预算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科每月向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报告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调度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资产使用、收入支出情况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发改委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学校财务科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山东省泰山中学
2022年6月28日